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实现实验室的开放效益,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西脑与认知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常年接受访问学者申请。
第三条 在室工作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经实验室批准后最多不超过2年。
第四条 凡愿来本实验室做访问研究的,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本实验室申请,实验室根据科研需要,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根据其科研工作经历提出建议资助强度,报经室务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应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并为外地访问学者提供住宿安排。
第六条 实验室要与访问学者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加强对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和期满的考核工作。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如发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访学合同的事项,实验室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七条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访问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访学结束时,应提交总结报告。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用实验室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取得的成果(论文、获奖、专利等),第一署名应为广西脑与认知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yL23411永利官网登录)。
第八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执行,由广西脑与认知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