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近日发布《刀勇受贿案起诉书》,披露了这位云南厅官的落马细节。检方指控,刀勇近20年间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多数来自商人。被查10个月前,他还收受云南一家制药企业法定代表人所送的130万元并存在岳母名下账户。
这份公诉书
详细记录了
刀勇如何从一名长期奋战在
执纪监督一线的纪检干部
一步步沦为不法商人的“围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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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刀勇在担任云南省纪委主任科员、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主任,昆明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西双版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州委副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20.21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9年至2010期间,被告人刀勇利用担任省纪委监察一室、二室主任科员、一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云南沃康机电工程公司股东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公司股权转让时谋取利益,且被告人刀勇明知吴某某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有具体请托事项,仍然先后4次直接或通过其妹妹刀某甲、其哥哥刀某乙收受吴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50万元。具体为:
(一)1999年的一天,在云南民族大学附近刀某甲开的餐厅里,刀某甲收受了吴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事后刀某甲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刀勇;
(二)2004年的一天,在吴某某环城南路的店里,被告人刀勇安排刀某甲帮其收受吴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
(三)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吴某某官渡区日新小区家里,收受吴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四)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刀勇通过吴某某免除给予刀某乙收购松油的10万元垫资款债务的形式,收受吴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二、2017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刀勇利用担任昆明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云南明昌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另案处理)在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舒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具体为:
(一)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山西省太原市其与妻子陈某某举办婚礼的酒店房间内,收受舒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二)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市北市区雄达茶城舒某某的茶店里,收受舒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三)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市滇池路“维多利亚餐厅”停车场,收受舒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四)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市广福路“弘润鹅味园”酒楼,收受舒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三、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刀勇利用担任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明知云南丘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刘某甲在工程项目承揽、提高贷款授信额度等事项上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先后4次收受刘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152.5万元。具体为:
(一)200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滇池路“新仁缘”回族餐厅,收受刘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二)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广福路旁一个十字路口,收受刘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三)2010年6月15日,被告人刀勇收受刘某甲所送150万元人民币,该款项按照刀勇的要求,由刘某甲转款到其岳母王某某个人银行账户;
(四)201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雅都酒店,收受刘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四、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刀勇利用担任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三室副主任、二室主任、三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处置有关原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杨某甲(另案处理)举报线索过程中,为杨某甲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52万元。具体为:
(一)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滇池路“烧鹅仔餐厅”,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二)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滇池路“烧鹅仔餐厅”,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三)2015年4月,被告人刀勇在杨某甲位于昆明市滇池路**小区的家中,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50万元。
五、2012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刀勇利用先后担任省纪委纪检监察室二室、三室主任、昆明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西双版纳州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州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曲靖盛世锦华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董事长母某某(另案处理)在土地保证金退还、亲属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17次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374.2万元。具体为:
(一)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天恒酒店,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0.2万元;
(二)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刀勇在昆明滇池度假区一家餐馆,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三)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刀勇在昆明一家餐馆,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四)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天恒酒店,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五)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广福美食城附近,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六)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广福美食城,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七)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海湾九号餐厅,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八)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广福美食城附近,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九)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广福美食城,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广福美食城附近,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一)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广福美食城,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二)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南博会场馆,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三)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海湾九号餐厅,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四)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广福美食城,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五)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景洪市世纪金源大酒店,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六)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广福美食城附近,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七)2018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刀勇在勐腊县勐仑植物园附近的一个农家乐,收受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六、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刀勇利用担任省纪委纪检监察二室、三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杨某乙(另案处理)在工程项目承揽、煤矿转让等方面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先后5次收受杨某乙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31.5145万元。
(一)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西贡码头一家餐厅,收受杨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二)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云鼎花园餐厅,收受杨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三)2014年9月26日至10月22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杨某乙为其支付购买楼梯、橱柜等建材款共计人民币25.5145万元。
(四)2015年元旦节,被告人刀勇在昆明云鼎餐厅,收受杨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五)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云鼎花园餐厅,收受杨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七、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刀勇利用担任昆明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西双版纳州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云南玉溪恒森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丙在工程款拨付、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12次收受杨某丙所送人民币共计420万元。具体为:
(一)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杨某丙所送通过银行转款到刘某乙个人账户的人民币30万元;
(二)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杨某丙所送通过银行转款到刘某乙个人账户的人民币50万元;
(三)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杨某丙所送通过银行转款到刘某乙个人账户的人民币80万元;
(四)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杨某丙所送通过银行转款到刘某乙个人账户的人民币30万元;
(五)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杨某丙所送通过银行转款到刘某乙个人账户的人民币20万元;
(六)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杨某丙所送通过银行转款到刘某乙个人账户的人民币30万元;
(七)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杨某丙所送通过银行转款到刘某乙个人账户的人民币50万元;
(八)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杨某丙所送通过银行转款到刘某乙个人账户的人民币10万元;
(九)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杨某丙所送通过银行转款到刘某乙个人账户的人民币50万元;
(十)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杨某丙所送通过银行转款到刘某乙个人账户的人民币50万元;
(十一)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杨某丙所送通过银行转款到刘某乙个人账户的人民币10万元;
(十二)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西双版纳皇冠大酒店其所住的房间里,收受杨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八、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刀勇利用担任省纪委纪检监察二室、三室主任、昆明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另案处理)在土地补偿款拨付、土地延期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林某某所送人民币130万元,该款项按照被告人刀勇要求通过银行转账至其岳母王某某个人银行账户。
被告人刀勇于2018年11月5日主动向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投案。
刀勇简历
刀勇,男,傣族,1967年3月出生,云南景谷县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历任思茅市公安局副局长,云南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云南省纪委纪检监察三室正处级副主任;
2011年12月,任云南省纪委纪检监察二室主任(副厅级);
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任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2017年9月,任西双版纳州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8年11月6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西双版纳州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刀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10月19日,刀勇被通报“双开”。云南省纪委监委在通报中提到,刀勇曾从事营利性活动,经商办企业,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其职权及职务影响力安排他人在未消费的情况下刷卡充值,以茶谋私,为亲属谋利,收受他人礼金并接受投资款。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中,泄露线索处置情况,徇私舞弊,从中牟利。
2019年4月30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7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刀勇(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