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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教师有偿补课、收受红包、殴打学生等,监察委能否直接查处?


发布日期:2020-12-22    作者:职务犯罪研究     来源:职务犯罪研究

公立学校的教师有偿补课、收受家长红包、殴打学生等,监委能否直接查处?


公立学校的一般教师,其属于公职人员,但并不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属于监察对象。


如果存在有偿补课、违规收受学生家长红包等违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宜由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但是教育局等主管部门落实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力,对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可以由纪委监委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但是,实践中还要结合纪委监委相关职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 关 案 例


一、近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教育主管部门查处的5起中小学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有偿补课典型问题。


1.哈尔滨市阿城区实验小学教师那中华违规收受学生家长微信红包问题。经查,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实验小学三年四班班主任那中华违规收受某学生家长6次微信转账共计2200元。那中华受到记过处分,扣发当年绩效工资和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级资格,全额退返违纪所得;实验小学教学负责人马艳冰被批评教育。


2.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五十二中学教师吴国良违规有偿补课问题。经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五十二中学教师吴国良违规进行有偿补课,收取学生补课费11000元。吴国良受到警告处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升资格,全额退返违纪所得。


3.双鸭山市实验学校教师王国艳违规有偿补课问题。经查,2019年1月寒假期间,实验学校教师王国艳在居民小区为2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计划每人每天收取200元,检查发现时尚未收取费用。王国艳受到记过处分,取消奖励工资,取消三年内评先评优资格。


4.嫩江县第一中学教师陈秀珍参与社会培训机构有偿补课问题。经查,2018年11月,第一中学九年级一班班主任陈秀珍在巨人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有偿补课。陈秀珍被免去班主任职务,取消三年内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到嫩江县海江中学任教;第一中学校长吴印双被诫勉谈话,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一中学被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评模资格。


5.青冈县实验小学教师王鸿违规为其亲属开办的托管班介绍生源问题。经查,2018年9月以来,实验小学四年二班班主任王鸿的姐姐开办了托管班,王鸿违规帮助其介绍生源6名,其中3名为王鸿的学生,每人每月收取300元。王鸿受到警告处分,免去班主任职务;实验小学校长张秀艳被警示谈话。


二、近期,辽宁沈阳市铁西区纪委监委对沈阳市第127中学教师金某有偿补课、家属殴打学生家长等问题线索进行审查调查。经审查事实清楚,现将有关人员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1.沈阳市第127中学七年二班班主任金某违反廉洁纪律,违反职业道德,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沈阳市教育局关于防控新冠疫情期间严肃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的通知》的规定,给予金某开除处分。


2.沈阳市第127中学教师张某、佟某参与此次有偿补课,违反廉洁纪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沈阳市教育局关于防控新冠疫情期间严肃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的通知》的规定,给予张某降低岗位等级、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佟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沈阳市第127中学校长金某、党总支书记何某违反工作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校长金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沈阳市第127中学校长职务;给予党总支书记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沈阳市第127中学副校长姜某违反工作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副校长姜某党内警告处分。


5.沈阳市第127中学七年级教学主任孟某违反工作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教学主任孟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教学主任职务。


6.区教育局落实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力,对全区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治理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区教育局局长贾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副局长郭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局长职务;


鉴于副局长阎某对违规补课等问题日常教育督促不力,给予其批评教育;给予学前与终身教育科工作人员戴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监审科工作人员张某、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对监审科科长陈某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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